关于停止货物运输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停止货物运输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发票备注栏,如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类型和数量、运输货物信息等。如果内容较多,可以另附清单。
2.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货运专用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3.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印花税信息可以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从2015年11月1日起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增值税发票。签发的铁路货运票和货运及杂项收据可用作发票清单。
4.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东华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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